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坠落牌子伤人,究竟谁负责任
2009-03-27 14:47:01 来源:单薇律师
坠落牌子伤人,究竟谁负责任
我下班在路上走,从路边某公司的大楼上掉下来一块牌子,将我砸倒在地,致使我肩部受伤,住院治疗了一个多月。事后,我找到那家公司,他们承认牌子是他们的,也承认牌子砸伤我的事实,但是说牌子掉下来是风吹的,不是他们故意的,所以他们公司没有义务赔偿我,是这样的吗?
瀚洋律师事务所单薇律师解答:
该读者的问题涉及到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问题。
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导致的纠纷,又称物件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的损害,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而引起的赔偿纠纷。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依据该条和相关规定,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的责任要件包括:
1、须有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倒塌、坠落、脱落等情况存在。其中的坠落是只悬挂或搁置于建筑物上之物掉落。在这里,原告只要证明搁置物、悬挂物有脱落、坠落的事实,无须证明发生的原因。
2、须有损害事实。这里的事实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害。
3、须受害人的受损事实与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倒塌、坠落、脱落之间有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的倒塌、脱落、坠落是受害人受损害的原因,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倒塌、坠落、脱落等的物理力直接作用于他人的人身、财产;二是倒塌、坠落、脱落等的物理力并未直接作用于他人的人身、财产,而是引发其他现象,致他人的人身、财产受损害。
4、须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里的过错是指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于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设置不当、或是管理不善,或是因其他缺陷致使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坠落。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和责任构成要件,结合该读者的情况,属于某公司所有的牌子坠落,导致该读者受伤,也就是说,该读者存在受伤的事实,肩部受到的伤害与牌子坠落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该公司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对该读者的赔偿责任。至于公司借口是风的原因,不是故意的,只要当时的风力不是不可预料的罕见的气象原因,是不能构成公司免责的事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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