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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后能否再追加赔偿?
2008-06-02 15:47:48 来源:单薇
结案后能否再追加赔偿?
我3月份在北京购买的新车,4月份在京津唐高速上被一辆车追尾,当时是天津交警队处理的,确定对方为全责,保险公司的人过来看过,后物价局的人进行估价,但因为有些东西在车子内部看不到所以估价低了,只赔偿一万五千元。当我开回北京四S店修理时,发现车子内部撞坏了很多东西,算下来要三万多,打折后也要二万六千元。由于当时在天津不结案交警不让开走车,所在在天津结了案了,现在联系肇事车主他们不理,请问我们该怎么解决?起诉他们是否可行?
瀚洋律师事务所单薇律师解答:对于本案,具体要看致害人赔偿的一万五千元包括那些赔偿项目,调解协议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除了人员的伤亡外,必然伴随着车辆的损坏。目前车辆的损害赔偿范围主要有修理费、车辆停运损失以及处理事故车的有关费用(如拖车费、停车费等)。另外,车辆因交通事故而损坏,虽然可以修复,但其市场价值的贬损也是现实存在的,这一部分损失也是车主的实际损失,根据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车辆贬损的损失也应当给予赔偿。
该读者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接受了公安交警部门的调解,如果调解是就事故的全部损失进行的,包含了所有的赔偿项目,并且对未知损失也已经明示,则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由于调解协议一经签署就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一方不得反悔。在对方已经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了义务以后,另一方不能够再行要求超出协议以外的赔偿。
如果在调解过程中,双方仅仅是对车辆的修理费用达成了调解意见,而没有对其他损失进行协商,对于不包含在调解协议中的其他损失,如车辆停运损失等,该读者依然可以要求致害人给予赔偿。
另外,根据读者提供的情况,由于当时存在着不结案交警不让开车的情况,加上物价局对损坏车辆进行了评估,而物价局的评估价格从事后来看,明显低于车辆的实际修理费用,而在处理事故当时,读者是在物价局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与对方达成的协议,很显然,该读者在判断上出现了重大误解,以为物价局的评估价格就是实际的车辆修理费用。因此,在评估价格与事后实际修理费用差别较大的情况下,该读者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起诉到法院,诉请撤销调解协议。但是是否撤销,法院要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结合调解当时的具体情况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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