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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是否有责任?

2009-04-15 21:04:04 来源:单薇律师


中介是否有责任?

 

我看上了一套二手房屋,但是中介公司告诉我由于现在的房主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所以没有办法帮我办理,但是他们强调可以帮我找另一家中介公司处理,条件是缴纳3.2万元的“更名费”。

在此情况下,我和中介公司就看房了,但是他们带我看的是1楼的房屋,而我准备购买的是10楼,他们告诉我说房型是一样的,没有任何差异,我也就同意了。但是在我拿到房屋钥匙以后我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住在10楼,会出现呕吐、眩晕等情况。我找到中介公司,他们一直推托但是最后答应说要帮我协调解决,经过数次推托,最后他们只退了我1.2万元。

现在总计来看,我支付第一家中介公司1.4万元,第二家3.2万元,我想问一下律师,遇到这种事我该怎么办,被他们扣下的费用是否能退还我?

瀚洋律师事务所单薇律师解答:

从读者提供的情况看,该读者是通过房屋中介公司购买的二手房屋。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作为中介公司,其与购房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居间的合同关系。即由中介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卖房客户的信息,并促成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安全、便捷的服务。

接受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在购房人买房的过程中如因中介机构审核不严、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购房人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并造成损失,那么应由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对此我国《合同法》第425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4条也规定:“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分析,在卖房人没有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情况下,房地产中介公司承诺在购房人缴纳更名费以后,可以为购房人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如果在购房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以后,中介公司没有能够为其办理产权证,那么中介公司不仅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中介费用,还要承担由于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而给购房人带来的损失。

如果中介公司履行了自己的承诺,在中介的参与下,房屋已经顺利的过户到了购房人名下,尽管在购房过程中,存在着购房人准备购买的是10楼,但在看房过程中,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带其看的却是一楼的事实,可是不容忽视的是,中介的工作人员告知了购房人户型是一样的事实。并且购房人已经拿到了房屋钥匙。从这个情况看,中介公司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只是工作中存在一定的瑕疵,但该瑕疵并不影响中介公司取得居间费用。

现在,购房人由于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住在10楼,会出现呕吐、眩晕等情况而要求中介全部退还费用的请求由于已经超出了中介的服务范畴,所以,该请求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这里,律师提醒该读者注意,对于呕吐、眩晕的状况查一下原因,是不是房屋本身存在空气质量问题,比如说原房主的装修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如果是由于房屋本身存在的问题导致的呕吐、眩晕现象,那么可以找卖房人要求其承担责任。当然,如果仅仅是自己本身的身体状况造成的,只能自己承担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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