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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权吗?
2009-05-22 13:47:55 来源:
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权吗?
我公公婆婆共有三子二女,婆婆2007年去世,公公今年3月去世,去世后留有一处房产,没有留下遗嘱。处理完公公的后事,五个子女坐在一起商量遗产继承问题,最后商定:由于二个女儿主动提出不继承任何财产,全部财产由三个儿子继承。为防止以后产生纠纷,五子女当场签了一份协议,五子女均在协议上签了名字,按了手印。
兄弟三个在办理房屋继承手续过程中,按照房管部门及大港区公证处的要求,奔波了将近两个月的时间,准备好了一切手续资料,随后我们按照公证处的要求,五个子女要全部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签字。这时,两个女儿都百般推脱,不配合,执意不去公证处签字。房屋继承问题由于两个女儿的不配合只能搁置,请问两个女儿执意不去公证处签字,我们该怎么办?如果两个女儿反悔要求继承父母遗产,那么五子女签订的协议,能作为法庭判定二人不能继承的证据吗 ?
瀚洋律师事务所单薇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到继承权的放弃问题。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权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以前,所作出的放弃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承份额的意思表示,是继承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是继承人的一项民事权利,是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继承人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
放弃继承权有两种方式:一是书面的形式;二是口头的方式。放弃的表示一经作出,并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为恢复其继承权,重新主张继承权而引发的诉讼纠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据放弃继承权人提出的恢复继承权的理由作出,否则,继承权不能复得。
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和遗产分割之前表示,恢复继承权则必须在遗产处理之前表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本案,在父母均去世以后,三子二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均有继承的权利。二个女儿在遗产处理前,主动提出不继承任何财产,全部财产由三个儿子继承。五子女当场签了一份协议,且五子女均在协议上签了名字,按了手印,该份协议可以视为二个女儿以书面形式放弃了继承权。该协议合法有效,二个女儿应该遵守该协议。
在二个女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三个儿子可以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要求按照协议的约定继承财产,协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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