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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预告登记制度

2008-09-23 15:50:57 来源:


房屋的预告登记制度

                 法律讲堂

  本周话题:房屋的预告登记制度

  法律条文:物权法设定了房屋的预告登记制度,而作为物权法的核心配套制度之一的《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发布,并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办法》具体规定了预告登记的操作细节。《办法》第67条规定,有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办法》第68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律师解析:瀚洋律师事务所的单薇律师指出,依据《办法》第67条规定,购买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可以凭借商品房预售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预告登记”,房屋登记部门在登记簿上写明某栋楼某套房已经卖给了某人。这样就把消费者要求开发商交房和办理产权过户等预售合同上的权利,先登记下来了。依据第68条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对于预告登记的房屋,不会再出现后买房的人能够得到权属证书的情况。如出现一房两卖的情况时,先购买者如果进行了预告登记,房管部门就不会为后购买房屋的人办理产权证。文/新报记者 付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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