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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不配合怎么办?
2009-10-29 07:47:31 来源:单薇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不配合怎么办?
2009.9.30号通过中介介绍购买一套二手房,已经向卖方交付定金5000元整,支付中介费4000元整,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有相关收据和发票。现在的问题是卖方不配合,但又没有说不卖,中介打电话给卖方,卖方不接电话,到房东家找人也找不到,导致房屋买卖的有关手续无法正常进行。我们合同上约定的时间是11月21号前房款到位,请问若到时间卖方还不配合办理手续,是不是就是房东方违约,若房东方真的违约了,那么我方应如何要求赔偿,赔偿的钱是不是如合同上所写的:本合同中所确定的总房款的10%呢!还是只是赔偿双倍的定金和中介费呢!请问在这之间我方是不是只需等着所约定的时间到了再说呢!
瀚洋律师事务所单薇律师解答:本案的情况是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房款,权利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房屋,权利是收取房款。合同签订以后,涉及到的就是合同的履行问题,作为买受人,如果逾期履行付款义务,应当负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买受人迟延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时,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
1、继续履行合同;
2、支付违约金;
3、赔偿对方损失;
4、卖方解除合同。
从目前的情况下,在房屋的买卖合同中,对于付款期限的约定是从订立合同时至2009年11月21号,这意味着在付款期限内,买房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否则会承担上述提到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何避免不利法律后果的产生,作为买方,不能消极的等待,等待的结果是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建议该读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准备:
1、在付款期限内,准备好合同约定的房款数额,积极与卖方联系,电话联系不到的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的履行合同通知,并留存相应的证据。比如通过特快专递发送,留存发送的证据。
2、与中介公司联系,请中介协助配合找寻卖方,同时采取给中介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作为以后诉讼的证据。
3、在付款履行期限已满,而卖方依然不接受付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权。
由于是卖方违约,所以作为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买方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至于合同中的定金条款,可以选择双倍返还定金。如何选择诉求,关系到权力是否能得到完全的保护。建议该读者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起诉时,慎重的考虑自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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