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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路上掉坑中,受到伤害谁担责?

2009-04-09 17:01:09 来源:单薇律师


回家路上掉坑中,受到伤害谁担责?

回家路上掉坑中,受到伤害谁担责?

20092月的一天,早上我出门上班时,小区门口的路还是好好的,晚上我由于加班,回来的比较晚,大概是10点左右。骑车快到小区门口时,连人带车掉进了一个坑里,把我摔的鼻青脸肿,是路过的人把我从坑里拉出来,送到了医院。事后查明,是小区物业的人在门口挖的坑,我找他们理论,他们说是我自己不注意摔的,他们不负责任。我想知道,难道他们挖坑使我摔伤,就没有责任吗?

瀚洋律师事务所单薇律师解答:

物业公司应当对该读者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到的情况属于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生命健康受到损害而引起的赔偿纠纷。

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须具备四个条件:

1、须是在公共场所、 道路或者通道上施工。

2、须是从事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作业。3、须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是法律对施工人的特殊要求,是施工人承担的作为义务。

4、须受害人受有损害。受害人只能是从事施工人员以外的人,该损害一般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5、须损害与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之间有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表现为因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不作为行为致损害发生,如果施工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就不会发生该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只能发生在施工作业期间。如果在施工完成后,施工人已将工程交付,因工程质量或保管上的欠缺致人损害的,则不构成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而构成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结合以上的法律构成要件分析,本案中,小区门口的道路属于公告场所,对所有人开放,该小区物业实施的是在道路上挖坑的行为,并且在实施挖坑行为的过程中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比如设置护栏或采取照明灯光提示等,正是由于没有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导致了该读者掉入施工的坑中,受到了伤害,因此,对于该读者的伤害,作为实施挖坑作业的物业公司,应当对该读者受到的伤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09年2月的一天,早上我出门上班时,小区门口的路还是好好的,晚上我由于加班,回来的比较晚,大概是10点左右。骑车快到小区门口时,连人带车掉进了一个坑里,把我摔的鼻青脸肿,是路过的人把我从坑里拉出来,送到了医院。事后查明,是小区物业的人在门口挖的坑,我找他们理论,他们说是我自己不注意摔的,他们不负责任。我想知道,难道他们挖坑使我摔伤,就没有责任吗?

瀚洋律师事务所单薇律师解答:

物业公司应当对该读者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到的情况属于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生命健康受到损害而引起的赔偿纠纷。

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须具备四个条件:

1、须是在公共场所、 道路或者通道上施工。

2、须是从事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作业。3、须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是法律对施工人的特殊要求,是施工人承担的作为义务。

4、须受害人受有损害。受害人只能是从事施工人员以外的人,该损害一般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5、须损害与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之间有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表现为因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不作为行为致损害发生,如果施工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就不会发生该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只能发生在施工作业期间。如果在施工完成后,施工人已将工程交付,因工程质量或保管上的欠缺致人损害的,则不构成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而构成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结合以上的法律构成要件分析,本案中,小区门口的道路属于公告场所,对所有人开放,该小区物业实施的是在道路上挖坑的行为,并且在实施挖坑行为的过程中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比如设置护栏或采取照明灯光提示等,正是由于没有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导致了该读者掉入施工的坑中,受到了伤害,因此,对于该读者的伤害,作为实施挖坑作业的物业公司,应当对该读者受到的伤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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