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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法定解除

2008-05-23 17:24:53 来源:


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预期违约;(3迟延履行;(4)其他违约行为;(5)其他情况。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是指因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得发生或法律、政令的变化而导致合同的解除。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此种情况属于预期违约,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不能履行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已届履行期而能给付的债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给付所发生的迟延。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须注意的问题: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在行使本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时,必须是书面通知对方,在实践中,要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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