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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福音
2008-05-23 16:51:52 来源:
然而,面对不断飞升的房价,普通百姓发出了无奈的感慨。许多人只能望房兴叹。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天津的单薇律师从法律的层面对目前出台的这些规定进行了解读。
2007年8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明确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该意见指出,要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2007年8月7日,中国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要求经适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该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在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在本法中还明确规定了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以上的法律规定,实现了经适房、廉租房、限价房的无缝对接,使社会保障性住房有了一个系统的体系。业界认为,这是“安居一梦,十年轮回。”
律师提醒:由于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所以,其供应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了经适房的住户,所取得的是不完全产权,5年之内是不能上市交易的,5年以后上市交易也是受到限制的。并且,取得完全产权之前,房屋不能用于出租经营。
对于这些规定,购买经适房的住户,要严格遵守,否则,一旦违规,将会面临查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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